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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2007-6-11 11:53:14
天津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 根据《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》,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《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》进行了修改,新《办法》于7月1日实施。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的,承租人的配偶、子女、父母等可申请过户。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,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(含两人)的,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申请过户。申请人应提交: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、图章;公有住房租赁合同; 承租人死亡的,提交死亡证明;户籍迁出本市的,提交户籍注销证明; 承租人配偶、子女、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;过户申请书。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上述过户条件的,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,公告3个月期满无异议的,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。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,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,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。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,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。 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,有两个以上(含两个)公有住房租赁合同,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与其配偶、子女、父母分别承租的,可以申请办理并户。公有住房使用权并户的,申请人应提交: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、图章;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;并户申请书;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,提交结婚证;承租人与子女、父母不是同户籍的,提交子女、父母关系公证书。 承租人或者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,可以申请分户,但不得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。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的,申请人应当提交: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、图章;公有住房租赁合同; 分户申请书; 分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证明;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同意分户的书面证明;诉讼离婚分户的,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;协议离婚分户的,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。 根据新修订的《管理办法》,凡没有合法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;变更承租人后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;拖欠房屋租金的;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;有使用纠纷或者租赁纠纷的;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都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。(完) (小区联线转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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